各市教育局、各有關高等學校: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 號)有關規定,為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就業權利,從今年起,我省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在體檢時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今年起,在教師資格認定體檢中不再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二、我廳2002年印發的《江蘇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操作規程》第一款第5條“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修改為“各種急慢性肝炎者。”
三、急慢性肝炎的評定標準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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